仍記得在無名的部落格有發表過一篇文章「如果帶頭作亂的是政府呢?」大埔土地徵收案、中科三期、美麗灣等事件,不都是地方政府或主管機關帶頭違法亂紀嗎?
美麗灣開發案,一開始申請的開發執照為0.99公頃,避掉1公頃以下免環評的漏洞,並且聲稱當時申請時,「原住民基本法」尚未通過,因此當時並不適用,然而,為什麼原本好山好水的公共財,卻可以變為私人企業的財產?原本當地居民可以花約50元就可以進海水浴場,變成財團的私人財產後卻要多花個上百、上千元?
但過分的還在後頭,原本以為開發面積只有一開始申請執照的0.99公頃,誰知道居然還有第二期、第三期,開發面積早超過當時申請的面積了,台東縣政府卻無視!業者雖然自動提出環評,但第一審已經敗訴了,為什麼還可以繼續動工?台東縣政府還發予開發執照!?台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處長卻辯稱:「環評只是第一審敗訴,尚未三審定讞...」真是讓人傻眼...也就是說如果我是犯人,但尚未三審定讞,我就可以繼續犯法嚕?
即便是如此,那麼美麗灣開發案的第二期、第三期申請開發的時間,原住民基本法也已經公布了吧?為什麼沒有經過原主民同意就可以開發?雖說環評官司尚未三審定讞,那麼原住民基本法的部分呢?怎麼可以就此避掉?
還記得海角七號的台詞:「山也BOT、土地BOT,現在連海也要BOT!」這真是諷刺,原本屬於台東居民、原住民,甚至全台灣人民可共享的海灣,卻要變成私人財產!憑甚麼?資本主義已經扭曲成這樣了嗎?簡單一句:為了發展當地觀光、刺激經濟?
強烈建議環評法應該以LCA的觀點去評估,而有些人企圖以經濟的觀點欺瞞居民,企圖套上有經濟價值的幌子,但不要忘了!他們並未將環境成本考量進去!也應該再以生態效益的觀點去評估,除了考量環境,也將經濟的觀點一併考慮,才不致過於主觀。
目前台灣、不!應該說世界各國,在存在瑕疵的資本主義下,環境、生態的價值都被過分地廉價化,財團可以廉價的購買、使用及破壞,那請問,留下的污染、回不來的美好環境、生態要由誰來買單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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